一、接受新团员必须按照团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三、入团介绍人的任务是:
1、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
2、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四、团支部委员会经考察认为入团积极分子已具备团员条件,应发给《入团志愿书》,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占整个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接收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讨论。
5、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七、团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青年入团后,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申请书》上,连同本人申请书,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八、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经县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九、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基层团委审批两个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十、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上级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十一、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批审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新团员应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宣誓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十三、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十四、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团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团委保存。